類 別:印花稅文 號:滬稅地[1989]36號頒發日期:1996-07-08
地 區:上海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現對各分局、縣局在開展印花稅檢查中提出的若干問題,經研究明確如下:
一、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對采用一級核算形式的,只就財會部門設置的帳簿貼花,對財會部門設置在批發部、倉庫、門市部和其他部門的商品明細帳、原材料明細帳、產成品明細帳等都不貼花。
二、對貨物運輸、倉儲保管、銀行借款和財產保險的業務,凡只開單據、不簽訂合同的,均按單據所載金額計稅。
三、對代購、代銷產品、商品和原材料簽訂的合同,均不作為購銷合同貼花。
四、國家稅務局(88)國稅地字第025號文第18條規定:“跨區經營的分支機構使用的營業帳簿,應由各分支機構在其所在地交納印花稅”,這里所講的跨地區是指跨越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區域范圍,因此對本市范圍跨地區經營的總分支機構的印花稅交納問題,仍按我局滬稅政二(1988)165號《關于貫徹施行印花稅的通知》有關規定辦理(編者注:165號通知登在《企業財稅法規選編》第6冊1138頁)。
五、銀行及金融系統內部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均不貼花。
六、企業的主管局,沒有發生經營業務,只收取管理費收入的帳冊均不貼花。
七、個體戶的簡易帳是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帳簿,均按營業帳簿貼花。
八、雙方相互交換房產或其他財產并結算差價而書立的合同,各方都應以雙方的房產或其他財產的價值之和并加上結算差價,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的稅率計算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