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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花稅若干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印花稅
文      號:滬稅地[1989]36號
頒發日期:1996-07-08
地   區:上海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現對各分局、縣局在開展印花稅檢查中提出的若干問題,經研究明確如下:

    一、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對采用一級核算形式的,只就財會部門設置的帳簿貼花,對財會部門設置在批發部、倉庫、門市部和其他部門的商品明細帳、原材料明細帳、產成品明細帳等都不貼花。

    二、對貨物運輸、倉儲保管、銀行借款和財產保險的業務,凡只開單據、不簽訂合同的,均按單據所載金額計稅。

    三、對代購、代銷產品、商品和原材料簽訂的合同,均不作為購銷合同貼花。

    四、國家稅務局(88)國稅地字第025號文第18條規定:“跨區經營的分支機構使用的營業帳簿,應由各分支機構在其所在地交納印花稅”,這里所講的跨地區是指跨越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區域范圍,因此對本市范圍跨地區經營的總分支機構的印花稅交納問題,仍按我局滬稅政二(1988)165號《關于貫徹施行印花稅的通知》有關規定辦理(編者注:165號通知登在《企業財稅法規選編》第6冊1138頁)。

    五、銀行及金融系統內部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均不貼花。

    六、企業的主管局,沒有發生經營業務,只收取管理費收入的帳冊均不貼花。

    七、個體戶的簡易帳是記載生產經營活動的帳簿,均按營業帳簿貼花。

    八、雙方相互交換房產或其他財產并結算差價而書立的合同,各方都應以雙方的房產或其他財產的價值之和并加上結算差價,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的稅率計算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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