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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對《關于請求再次明確電力行業土地使用稅征免范圍問題的函》的復函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
文      號:國稅地[1989]44號
頒發日期:1996-07-09
地   區:全國
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
時效性:有效

能源部:

    你部能源經(1989)157號《關于請求再次明確電力行業土地使用稅征免范圍問題的函》收悉?,F函復如下:

    一、我局(89)國稅地字第013號文第二條規定中的“生產”用地,是指進行工業、副業等生產經營活動的用地;水庫庫區用地,屬于“其他用地”的范圍,免征土地使用稅。

    二、關于火電廠廠區圍墻外的煤場用地,不屬于免稅范圍,應照章征稅;廠區外的水源用地以及熱電廠供熱管道用地,可以比照我局(89)國稅地字第013號文第一條的有關規定,免征土地使用稅。

    三、關于電力項目建設期間土地使用稅的征免問題,因其他行業也有類似問題,在我局統盤研究另行文作出規定之前,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納稅有困難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核后,報國家稅務局批準減免。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八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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