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國稅地字[1989]第048號頒發日期:1996-05-15
地 區:全國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1986年3月31日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等5個部門《關于鐵道部實行經濟承包責任制方案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精神,經研究,現對“七五”期間執行鐵道部經濟承包方案的所屬單位征免印花稅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執行鐵道部經濟承包方案的鐵路運輸、工業、供銷、建筑施工企業,鐵道部直屬鐵路局的工副業企業,其營業帳簿,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暫緩繳納印花稅。
二、對執行鐵道部經濟承包方案的上述單位之間簽訂的各種應納印花稅的經濟合同,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免貼印花。
三、對執行鐵道部經濟承包方案的單位和鐵路系統以外的單位以及不執行鐵道部經濟承包方案的鐵道部其他單位簽訂的應納印花稅的經濟合同,均應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
四、執行鐵道部經濟承包方案的單位領受的權利許可證照,均應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