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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解釋和處理意見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
文      號:滬稅地[1989]46號
頒發日期:1996-05-06
地   區:上海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現對各區、縣局在征收土地使用稅中提出的一些問題,作如下的解釋和處理:

    一、《上海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有關地段等級標準中所說的1984年以后從郊縣劃入市區的地區,是指這些地區內原來沒有確定地段等級的農村地區。對這些地區內的城鎮和部分道路仍按原確定的地段等級計征土地使用稅。

    二、市區內(不包括新劃入地區)原來沒有確定地段等級的少數道路,可由各區稅務分局參照相近道路的地段等級,進行平衡后核定地段等級,并報我局備案。

    三、企業新征用土地時帶征一部分同于市政規劃的公共道路用地,如這部分帶征土地列入企業范圍以外和不使用的,可免予征收土地使用稅。

    四、高橋、桃浦、安亭工業區范圍內,目前只對中央企業和市屬國營企業征收土地使用稅,對鄉鎮企業和農村集體與國營聯營的企業暫不征收收土地使用稅,但如果屬于國營企業征用土地或者原來的國營企業與農村集體進行聯營的企業,即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的,仍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五、沿線鐵路兩旁的企業用地,如屬于向鐵路部門繳納土地使用費的,應屬于鐵路部門擁有土地使用權并負責繳納土地使用稅。

    六、學校在寒暑假期間出租的場地,可暫不征收土地使用稅。

    七、企業征用的非耕地,原則上應從征用的次月起計征土地使用稅,但有些企業征用的非耕地,由于市政規劃或壓縮基建等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能動遷仍被原來的機關、企事業等單位和個人占用的,可仍對未搬遷并繼續使用土地的機關、企事業等單位和個人免征土地使用稅,以后自動遷的次月起向征地企業征收土地使用稅。

    八、納稅單位和個人用地的性質和情況,在填開土地使用稅繳款書時,四項內容以內的,按實際項數填寫,四內容以上的,按綜合數填寫,并在繳款書上注明申報表的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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