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云稅四字[1989]72號頒發日期:1996-05-15
地 區:云南行 業:制造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稅務局,大理、個舊市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89)國稅地字第044號《對<關于請求再次明確電力行業土地使用稅征免范圍問題的函>的復函》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情況。作如下補充通知,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國家稅務局(89)國稅地字第013號文第三條規定中的“變電站用地”是指變電站的生產用地,對這部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對變電站的生活用地應按現行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二、本通知與省局[1989]云稅四字第44號轉發國家稅務局《關于電力行業征免土地使用稅的規定》的通知。從198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