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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執行國家稅務局《關于“七五”期間鐵道部所屬單位征免印花稅的通知》的補充規定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印花稅
文      號:滬稅地[1989]57號
頒發日期:1996-07-09
地   區:上海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現對執行國稅地字第048號《關于“七五”期間鐵道部所屬單位征免印花稅的通知》中有關不執行鐵道部經濟承包方案的單位明確如下:

    根據財政部(86)財稅字第329號《關于“七五”期間鐵道部所屬單位征免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的通知》規定,對不執行鐵道部經濟承包方案的是指中國土木工程公司、鐵道部直屬鐵路局及其所屬各單位合營、聯營、合作經營的企業、各鐵路局所屬國營性質集體經營的企業、集體企業、知青企業、三產企業等,這些應按有關規定征收印花稅。

    上海市稅務局

    一九八九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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