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市稅三字[1989]513號頒發日期:1996-06-20
地 區:北京行 業:房地產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分局(區、縣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89)國稅地便字第008號《對<關于高校征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的請示>的批復》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1989年7月6日
國家稅務局對《關于高校征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的請示》的批復
(89)國稅地便字第008號
武漢市稅務局:
你局《關于高校征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的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國務院國發[1989]10號《國務院批轉國家教委等部門關于深化改革鼓勵教育科研衛生單位增加社會服務意見的通知》和國家稅務局(89)國稅所字第067號《關于貫徹國務院國發[1989]10號文件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中所說的“對高等學校用房產和土地免征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是指對高等學校用于教學及科研等本身業務用房產和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對高等學校舉辦的校工廠、商店、招待所等的房產及土地以及出租的房產及用地,均不屬于自用房產和土地的范圍,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