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國稅油政字[1989]31號頒發日期:1996-07-01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天津、上海、廣州、湛江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和財政部(89)財稅字第010號通知的規定,結合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及其所屬公司的實際情況,現對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及其所屬公司征免印花稅的問題,規定如下:
一、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及其所屬公司為勘探、開發和生產海洋石油和天然氣資源,以及勘探、開發和生產海洋石油和天然氣資源提供工程承包、勞務服務所書立、領受的憑證,暫免繳印花稅。
二、除上述第一條規定外,中國海洋總公司及其所屬公司經營商業、貿易和其他非開采海洋石油專業性業務所書立、領受屬于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征稅的憑證,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其所繳納的印花稅稅款,不得從工商統一稅中抵扣。
三、上述第一條和第二條所述征免印花稅的憑證混在一起,劃分不清的,一律征收印花稅。
四、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及其所屬公司的印花稅,由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及各分局進行管理征收。
五、本通知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