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國稅外字[89]第189號頒發日期:1996-06-20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滬稅外[1989]140號《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征收印花稅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對外商提供勞務服務收入,按照《財政部關于對外商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服務征收工商統一稅和企業所得稅的暫行規定》第二條規定免征工商統一稅的,其所簽的合同、憑證也可免征印花稅。
二、對外商同我國用戶簽訂的技術轉讓合同所收取的專有技術費包括與轉讓專有技術使用權有關的圖紙資料費、技術服務費和人員培訓費,應按合同所載金額,適用“產權轉移書據”稅目,依照萬分之五的稅率貼花。
三、對外國政府或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所書立的合同均免征印花稅。對外國銀行向我國家金融機構或公司、企業提供貸款所書立的合同均應照章征收印花稅。來文所說“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企業單位提供貸款”一事,請將具體情況了解后上報我局,以便研究。
四、財政部[89]財稅字第010號通知第二條所說,對“所書立、領受的信貸合同、技術貿易合同、購銷合同、租賃合同納稅有困難的,可以向當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報經國家稅務局批準,給予適當減稅照顧”,主要是考慮到有些項目金額較大,應納印花稅額較多,納稅確有困難,可報經批準給予適當減稅照顧。
來文所提其他問題,待研究后,另行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