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文 號:[89]財工231號頒發日期:1996-05-03
地 區:全國行 業:農、林、牧、漁業時效性:有效
為加強對全民義務植樹和造林綠化資金的使用管理,促進全民義務植樹運動和國營企業、事業單位造林綠化事業的發展,根據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決議》、《森林法》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政策、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全民義務植樹運動的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對無故不履行植樹義務的18歲以上適齡公民和沒有完成任務的單位由當地綠化委員會收繳綠化費,對因特殊情況不能直接參加義務植樹勞動,而自愿以繳納綠化費的形式履行植樹義務(以錢代勞)的單位或個人,可由單位或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當地綠化委員會審查批準。繳納綠化費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綠化部門商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日平均勞動工資標準和從事該工作所需工日數確定。其費用,行政事業單位由經費包干結余或預算外收入中列支;企業單位由稅后留利中列支;個人無故不履行植樹義務的,其費用由自己承擔。
二、根據《森林法》有關規定和中央綠化委員會《關于各部門綠化分工負責的建議》的精神,各部門、單位所管轄的地區范圍,由所屬部門、單位負責造林綠化,所需費用按下列規定開支。
(一)庭院、廠區、礦區進行綠化,所需零星綠化費在有關單位的經費包干結余、預算外收入或企業管理費中列支。
(二)城市的綠化,按規定從城市維護費中列支。
(三)屬于公路養護工程內容的公路綠化,所需資金按規定由公路部門在養路費中列支。
(四)鐵道部門進行線路綠化的有關費用由運輸成本列支。
(五)新建企業的綠化費用和老企業自行建設經濟林場的造林費用應列入基本建設計劃,由基本建設投資解決。
三、各地、各部門、各單位開展綠化工作,不得借綠化的名義修建亭、臺、樓、閣、雕塑、噴泉、假山及裝飾性圍欄等非綠化設施與建筑物,所需費用不準列入綠化費支出。
四、各地綠化部門收繳的綠化費(即按照第一條規定收繳的綠化費),納入預算外資金管理,免征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和國家預算調節基金。用于支付為補救未完成義務植樹任務單位和個人的植樹任務所雇用的植樹人員的勞動報酬,不得用于綠化部門自身及與綠化無關方面的支出。
五、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定》中“煤炭、造紙和其他以木材為原料的大型企業,都要提取一定數量育林費,建立原料林基地”的規定,煤炭、造紙企業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的造林費(或育林費)列入企業生產成本。企業提取的造林費,要自提自用,??顚S?。年終結余,可結轉下年繼續使用。
各地綠化委員會要認真負責,加強管理,要和財政部門一起對收繳的綠化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年終編制決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對不按規定收繳和使用的,要進行批評,并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