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消費稅文 號:京財商[1989]1028號頒發日期:1996-06-11
地 區:北京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市一商局、市電子工業辦公室、市財政二分局、五分局、各區縣財政局:
現將財政部(89)財商字第89號《關于對彩色電視機征收特別消費稅和國產化發展基金后有關貼息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根據與市計委、市商委、市經委等部門共同研究的意見,作如下補充,請一并按照執行。
1.本通知自1989年5月3日起執行。文到之日前,本市彩色電視機生產企業已向本市商業部門交售的彩色電視機,由工商企業按照規定的貼息標準進行清算。
2.關于因征收特別消費稅和國產化發展基金而增加的貸款的貼息標準,商業批發企業按特別消費稅額和國產化發展基金額的2個月計算貼息。商業零售企業按特別消費稅額和國產化發展基金額的0.5個月計算貼息。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