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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辦法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
文      號:
頒發日期:1996-05-22
地   區:陜西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第一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包括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條例》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俺鞘小薄ⅰ翱h城”、“建制鎮”、“工礦區”的范圍包括:

    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不包括市屬縣);

    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

    建制鎮是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行政建制鎮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歷史習慣形成的自然集鎮);

    工礦區是指市、縣(區)、鎮以外的大中型企業所在地。

    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所規定的“納稅義務人”,是指凡在開征范圍內依法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按照下列程序和規定確定:

    (一)凡持有縣級以上地方使用證書的,可按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機關批準征用土地文件確定的土地面積計算,或以土地管理機關確認的其它權屬資料的土地面積計算,也可以《條例》發布前應存在的圍墻、房舍、道路、界樁等標志為界,由納稅人據實申報使用土地面積,經稅務機關核實確定的面積計算。待核發使用證書后,再根據證書確認土地面積調整其應納稅額。

    (三)既無土地證書、又無征用土地批準文件或土地管理機關認可的其它權屬資料和無界址的,由納稅人先將實際占用的土地(包括建筑物和堆放場地的地基面積及其四周適量的空地)據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由稅務機關確定計稅土地面積。待核發使用證書后,再根據證書確。

    第五條 《條例》第四條所指的“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依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

    根據《條例》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本省城鎮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西安市五角至五元;

    寶雞市、咸陽市、銅川市四角至三元;

    漢中、渭南、韓城、延安、榆林、商州、安康市三角至二元;

    縣城、建制鎮、工礦區二角至一元。

    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在本實施辦法第五條所列的稅額幅度內,根據當地市政建設情況、經濟繁榮程度、地理位置等條件,將本地區土地再適當劃分為若干等級,并規定各個等級每平方米年稅額標準報告省稅務局批準執行。

    根據《條例》第五條規定,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經濟落后地區的縣城、建制鎮土地使用稅的適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最低稅額的百分之三十。

    第七條 對下列土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廠礦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及個人開辦的學校、醫院(診所)、幼兒園(托兒所)、敬老院的業務用土地(不包括職工生活住房用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綠化地帶,城鎮防洪、排洪工程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農、林、牧、漁的生產用地;

    (六)經批準開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八年;

    (七)按照土地使用稅管理權限,經陜西省稅務局批準需要給予減稅或者免稅照顧的其他用地。

    第八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是指這些單位的辦公用地和公務用地;

    事業單位的自用土地,是指這些單位的業務用地;

    宗教寺廟自用土地,是指舉行宗教儀式等活動的用地和宗教人員的生活用房占地;

    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參觀游覽的用地及其管理單位辦公用地。

    上述單位的營業用地,非本身業務活動的生產經營用地(包括工商企業生產)及其它用地(包括上述單位的生活區用地)不屬于免稅范圍,應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綠化地帶是指城市園林部門為美化城市而建造的街道、河(湖)濱綠化地以及為保護改善城市環境的各類防護林帶綠地(不包括納稅單位生產和生活區域內部的綠化專用地)。

    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用地是指直接從事于農、林、牧、漁業專業生產用地,不包括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和生活、辦公用地。

    第九條 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人民團體”是指經國務院授權的政府部門批準設立或登記備案,并由國家撥付行政事業經費的各種社會團體。

    由國家撥付行政事業經費單位是指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或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包括實行自收自支、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

    第十條 依照《條例》第八條的規定,本省土地使用稅按年一次布征,在每年的四月和十月各征收半年土地使用稅。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稅由納稅義務人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納稅義務人使用土地不在同一稅務機關征收范圍以內的,應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各級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和審批的有關單位和個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副本。

    第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不適用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經營企業。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陜西省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及其有關規定辦理。

    納稅人應依照《條例》和本實施辦法,按當地主管稅機關規定的期限,持地土管理機關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及其它有關證件,將土地權屬位置、面積等情況,據實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登記。新征用的土地應于批準征用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登記。納稅人住址變更、土地增減、土地使用權轉移等,均應從變更、增減、轉移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登記。

    第十四條 本實施辦法由陜西省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實施辦法從《條例》施行之日起施行。

    1989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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