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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花稅若干問題的補充規定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印花稅
文      號:滬稅地[1989]66號
頒發日期:1996-05-08
地   區:上海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現對各分局、縣局在開展印花稅檢查中反映的若干問題作如下的補充規定:

    一、財產保險合同按簽訂合同時的投保額一次貼花,以后發生增減變化可不補貼花,未簽訂合同的一律按單據貼花。對去年十月一日前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以后每年(季)開保單的,均不再貼花。

    二、中國銀行發放的出口信用證貸款書立的合同或單據,均作為銀行借款合同貼花。

    三、建設銀行的由撥款改為貸款書立的合同或單據,均按銀行借款合同貼花。

    四、主管部門委托銀行辦理的借款業務,銀行只收取手續費,并不承擔借貸責任的委托貸款,可暫不貼花。

    五、對未取得出口權的企業,委托外貿公司代理出口時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屬于印花稅暫行條例未列舉的合同不貼花。

    六、發出商品的代理運輸合同或單據,先由發出商品單位代理貼花,然后在結算時由委托方承擔印花稅款。

    七、港務系統固定資產中含有市政設施的部份可扣除計算貼花。

    八、簽訂軍需產品的購銷合同,仍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

    九、企業改組、分拆的固定資產轉移,均按產權轉移書據貼花。

    十、停產關閉的企業,其記載經營業務的帳簿不貼花。

    十一、糧食儲運公司與省市政府間簽訂的糧食收購總合同(實際上是意向書),然后再與省市下屬經營單位簽訂的糧食收購分合同,對屬于意向書性質的總合同可暫緩貼花,對經營單位之間簽訂的分合同按購銷合同貼花。

    十二、愛建公司撥給下屬企業的資金,其中一部分屬于新辦企業購建固定資產的,新辦企業可對撥入資金中扣除購建固定資產部分資金后計算自有流動資金,再與固定資產原值一并計算貼花。

    十三、以繳款書代替貼花的,應納稅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稅額尾數不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繳納。

    十四、本市經批準的其他經營組織有:中國工商銀行上海市分行投資信托公司、中國農業銀行上海市分行投資信托公司、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上海市分行投資信托公司、中國銀行上海市分行投資信托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投資信托公司、愛國建設公司、上海投資信托公司、中國信托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錦江集團財務公司,上海國際租賃公司10個單位,這些單位與企事業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或單據,也同各銀行借款合同或單據一樣,按規定貼花。除此之外的單位或個人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或單據均不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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