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國稅地[1989]81號頒發日期:1996-05-06
地 區:全國行 業:房地產業時效性:有效
四川省稅務局:
你局川稅三(1989)489號《關于中、小學校辦企業征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關于中、小學校辦企業使用的房屋及土地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問題,我局意見,對中、小學校辦企業應比照(89)國稅地便字第008號“對《關于高校征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的請示》的批復”中有關規定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對非獨立核算的校辦企業,原則上也應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納稅確有困難的,可按稅收管理權限給于適當的減稅或免稅。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八九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