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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局關于對軍隊系統用地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
文      號:國稅地字[1989]第083號
頒發日期:1996-06-30
地   區:全國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位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對軍隊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現將對軍隊系統其他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通知如下:一、軍辦企業(包括軍辦集體企業)的用地、軍隊與地方聯營或合資的企業用地,均應依照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二、軍隊無租出借的房產占地,由使用人代繳土地使用稅。

    三、軍需工廠用地,凡專門生產軍品的,免征土地使用稅;生產經營民品的,依照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既生產軍品又生產經營民品的,可按各占的比例劃征免土地使用稅。

    四、從事武器修理的軍需工廠,其所需的靶場、試驗場、危險品銷毀場用地及周圍的安全區用地,免予征收土地位用稅。

    五、軍人服務社用地,專為軍人和軍人家屬服務的免征土地使用稅,對外營業的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六、軍隊實行企業經營的招待所(包括飯店、賓館),專為軍內服務的免征土地使用稅;兼有對外營業的,按各占的比例劃分征免土地使用稅。

    七、對軍隊整編期間交由軍隊房地產經營管理機構管理的營房用地,在1990年底前,暫免征收土地位用稅。軍隊其他部門出租、營業等房產占地,應照規定征收土地位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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