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國稅地[1989]88號頒發日期:1996-06-08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為了貫徹國家的產業政策,支持石油工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現對中國石油天然氣總公司所屬企業、單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下列油氣生產建設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1.石油地質勘探、鉆井、井下作業、油田地面工程等施工臨時用地;
2.各種采油(氣)井、注水(氣)井、水源井用地;
3.油田內辦公、生活區以外的公路、鐵路專用線及輸油(氣、水)管道用地;
4.石油長輸管線用地;
5.通訊、輸變電線路用地。
二、在城市、縣城、建制鎮以外工礦區內的下列油氣生產、生活用地,也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1.與各種采油(氣)井相配套的地面設施用地,包括油氣采集、計量、接轉、儲運、裝卸、綜合處理等各種站的用地;
2.與注水(氣)井相配套的地面設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轉水以及供氣、配氣、壓氣、氣舉等各種站的用地;
3.供(配)電、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澇、防風、防沙等設施用地;
4.職工和家屬居住的簡易房屋、活動板房、野營房、帳篷等用地。
三、除一、二兩條列舉免稅的土地外,其他在開征范圍內的油氣生產及辦公、生活區用地,均應依照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四、為了照顧石油生產單位近年來的實際困難,對于直接用于石油生產建設的占地,在1990年底以前,暫按當地規定的適用稅額的低限征收。對其他用地,按當地規定的適用稅額征收。對在工礦區范圍內的油氣生產、辦公、生活用地,其土地使用稅的稅額標準,應與鄰近的縣城、建制鎮基本一致。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八九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