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市稅三字[1989]657號頒發日期:1996-05-04
地 區:北京行 業:房地產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分局(區、縣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89)國稅地字第081號《對〈關于中、小學校辦企業征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請示〉的批復》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1989年8月22日
對《關于中小學校辦企業征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請示》的批復
(89)國稅地字第081號
四川省稅務局:
你局川稅三(1989)489號《關于中、小學校辦企業征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請示》收悉,現批復如下:
關于中、小學校辦企業使用的房屋及土地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問題,我局意見,對中、小學校辦企業應比照(89)國稅地便字第008號“對《關于高校征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的請示》的批復”中有關規定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對非獨立核算的校辦企業,原則上也應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納稅確有困難的,可按稅收管理權限給于適當的減稅或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