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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局關于對煤炭企業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
文      號:國稅地[1989]89號
頒發日期:1996-06-27
地   區:全國
行   業:制造業
時效性: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的有關規定,結合煤炭企業用地的特點,現對中國統配煤礦總公司、東北內蒙古煤炭工業聯合公司所屬的煤炭企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規定如下:

    一、煤炭企業的矸石山、排土場用地,防排水溝用地,礦區辦公、生活區以外的公路、鐵路專用線及輕便道和輸變電線路用地,火炸藥庫庫房外安全區用地,向社會開放的公園及公共綠化帶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二、煤炭企業的塌陷地、荒山,在未利用之前,暫緩征收土地使用稅。

    三、煤炭企業的報廢礦井占地,經煤炭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可以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但利用報廢礦井搞工商業生產經營或用于居住的占地,仍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四、除上述各條列舉免稅的土地外,其他在開征范圍內的煤炭生產及辦公、生活區用地,均應依照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五、對于直接用于煤炭生產的占地,在1990年底前,暫按當地規定的適用稅額的低限征收土地使用稅。對煤炭企業的其他占地,仍按當地規定的適用稅額征收土地使用稅。

    六、煤炭企業依照上述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確實仍有困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七條的規定辦理。

    地方煤炭企業土地使用稅的征免劃分問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參照上述規定具體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八九 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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