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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制止在退休、退職職工易地安置工作中亂收費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
文      號:勞險字[1989]19號
頒發日期:1996-05-02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近年來,一些單位和退休職工來信、來訪反映,退休、退職職工按國家有關規定易地安置時,有些接受安置的市、縣規定要交納“城市建設費”、“城市增容費”、“糧油肉食補貼費”、“職工調配費”、“城市綜合性開發補償費”、“退休職工易地安置管理費”、“入戶補償費”等,否則不予落戶,不供應商品糧、油。這些做法是違背國家有關規定的,對易地安置退休職工帶來很多困難,也增加企業負擔,在職工中造成不良影響。對于上述亂收費的做法,有的省已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但是,至今仍有一些市、縣禁而不止。為嚴肅國家法律,維護社會安定,保障易地安置退休、退職職工的生活,保證易地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經報請國務院批準,特通知如下:退休、退職職工易地安置,是關系到職工切身利益和社會安定的一項重要工作,各地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執行,對易地安置的退休、退職職工及其原工作單位,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接受安置地區不得巧立名目,收取任何費用。

    各地區、部門已經自行制定的收費規定應立即廢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為符合易地安置條件的退休、退職職工辦理落戶等有關手續。

    接到本通知后,請進行一次檢查,并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證退休、退職職工易地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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