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文 號:頒發日期:1996-05-11
地 區:江蘇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近幾年來,我省全民所有制單位計劃外用工增加較多。據一九八八年末統計,全省全民所有制單位計劃外用工總數已達92.8萬人,占全民單位全部職工總數的17.6%。其中,來自農村的27.9萬人,占計劃外用工的30%。此外,各地區、部門和單位還使用了既未經批準,又未作統計的農村勞動力。這種狀況,不僅影響了國家勞動、工資計劃的宏觀管理,而且增加了城市負擔,給城鎮勞動就業和富余人員的安置帶來困難。根據中央提出的“治理經濟環境、整頓經濟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方針和全國計劃會議精神,現對我省整頓清退計劃外用工和農村勞動力的使用管理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按照國家關于全民所有制單位一九八九年嚴格控制從社會招工和自然減員指標不補充的規定精神,各地計劃、勞動、人事部門要加強對勞動力的計劃管理,各單位一律不準新增加計劃外用工和以任何理由擅自批準使用農村勞動力。
二、各地、各部門要嚴格執行省下達的清退計劃外用工計劃,制定清退方案和具體措施,并逐級落實到基層。清退的范圍是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在國家勞動計劃以外使用的勞動力。清退的重點是近幾年從農村招用的計劃外用工。對未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私招亂雇的農村勞動力,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使用的農村建筑隊、運輸隊等都要堅決限期清退回農村。逾期仍不清退的,一經查出,要追究用工單位領導人的責任。
三、要結合清退工作,對計劃外用工進行一次全面認真的整頓。凡屬勞務承包性質的用工以及通過勞務結算方式使用集體所有制的勞動力,嚴格按統計規定執行,均不得納入全民所有制單位計劃外用工統計,以集體名義招收、借用、調動或因國家建設征地帶勞進全民帶集體單位的職工,以及其它城鎮戶口的計劃外用工,也要區別情況,進行清理整頓。具體辦法,由各市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重申集體所有制職工不得調入全民帶集體單位。對于征用土地帶勞、非全民所有制性質以及沒有工作需要安置就業的轉業干部家屬原則上不安排到全民所有制單位。
四、嚴格履行使用農村勞動力的審批手續。各單位、各部門確因生產或工作需要,而城鎮勞動力資源不足或少數工種崗位在城鎮招工有困難的,由用工單位提出申請,部、省屬單位(在增人計劃內)由上級主管部門審查后報省勞動局批準;其它單位按勞動工資計劃隸屬關系由省轄市主管局或各縣(含縣級市)用工單位主管部門和縣勞動局審查后報省轄市勞動局批準,并報省勞動局備案。須轉戶糧關系的,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國家規定的四個行業(礦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鹽業生產)補充自然減員和內招職工子女的問題,仍按省人民政府蘇政發〔1986年〕141號文件精神辦理。
五、加強對臨時性、季節性用工的管理,對確因生產、工作需要必須使用的臨時工、季節工,首先從城鎮待業人員中招用,解決不了的,再從農村招用。使用期一般不得跨年度,到期即行辭退,常年性生產、工作崗位不得使用臨時工、季節工。
六、凡經批準使用的農村勞動力,試行《務工許可證》制度?!秳展ぴS可證》由省統一印制。各市、縣勞動行政部門所屬勞動服務公司統一發放。農村勞動力領取《務工許可證》后,用工單位方可使用?!秳展ぴS可證》的具體實施辦法,由省勞動局制訂。
經批準使用的農村勞動力須持《務工許可證》和居民身份證及時到用工單位所在地的公安機關申報暫住戶口登記。
進城務工的農村勞動力,不轉戶、糧關系。應自帶本人口糧(一般不低于三十市斤成品糧),其與同工種工人定量標準的差額部分,由用工單位編制議價糧計劃,并附《務工許可證》送驗,請當地糧食部門協助解決,供應品種按當地規定執行,其市場議價與統銷價差費用,由用工單位負擔。
七、必須從嚴控制使用外省農村勞動力。鑒于我省人口密集,勞動力富裕,對外省勞動力一般不予引進。對確因特殊需要要使用少量外省農村勞動力的,要按勞動工資計劃隸屬關系,報經省轄市勞動局批準。需成批使用的,由省轄市勞動局報省勞動局審批。
八、嚴格控制新建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不得再轉為全民所有制性質,確需轉變的,須報省政府批準,各地各部門均不得自行審批。不得以新建全民單位的名義,將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職工轉并為全民所有制職工或全民所有制計劃外用工。
九、清退計劃外用工,涉及面廣、政策性強、任務十分艱巨,應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領導和計劃、勞動、人事、公安、糧食、財政、稅務等有關部門的密切配合下進行。各級勞動、人事部門要將清退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要在認真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清退計劃外用工實施方案,做到態度堅決,步子穩妥,措施得力,工作細致,要特別重視做好被清退人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善后處理工作,注意安定團結。在具體步驟上,可采取先易后難,逐步清退,防止簡單化,不搞“一刀切”。同時要增加清理工作的透明度,加強檢查監督,在規定的條件內,實行機遇均等,條件公開,優勝劣汰。
十、其它所有制單位應參照本通知要求,認真清退未經勞動部門批準使用的來自農村的勞動力。確需勞動力的,可向當地市、縣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從城鎮待業人員中補充。
十一、各級行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內部的計劃外用工清理工作,請各級人事部門牽頭組織。
198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