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黑稅四字[1989]329號頒發日期:1996-06-11
地 區:黑龍江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一、各地要切實加強車船使用稅的征收管理,嚴格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87)
財稅征字007號和省局黑稅四字(1988)138號文件的規定執行。不得隨意查補規定期限內的省內車輛及外省的過往車輛的稅款和罰款。已查補的應將所查補的稅款和罰款退還給納稅人,確實無法退還的,應按規定分別上繳省級或中央金庫。
二、各地稅務機關要做好車船使用稅代征單位的政策、征收管理及票證管理的宣傳、輔導工作,以保證稅法的嚴肅統一性。
三、今后再發生亂收、亂罰、亂查補車船使用稅的地區,將追究有關領導及當事人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