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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車船稅文 號:黑稅四字[1989]335號頒發日期:1996-07-03 地 區:黑龍江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一、檢查車船使用稅的人員,要在被查補車船的《記錄卡》的檢查記錄欄內注明查補理由,并加蓋檢查人員名章 .
二、被查補車船使用稅的納稅人有《記錄卡》的,應攜帶《記錄卡》和完稅憑證回其所在地的稅務征收機關辦理納稅記錄;沒有《記錄卡》的,應持查補的完稅憑證回其所在地稅務征收機關辦理《記錄卡》及登記納稅記錄。
三、檢查單位對所查補稅款的完稅憑證必須加蓋征收機關和檢查人員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