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國稅地字[1989]第94號頒發日期:1996-05-14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了正確貫徹印花稅暫行條例,加強對鐵路貨運憑證的納稅管理,簡化納稅手續,經研究確定:
鐵路貨運憑證承運方應納的印花稅由鐵路部門匯總繳納(以下簡稱匯繳);托運方應納的印花稅由鐵路部門代扣匯總繳納(以下簡稱代扣匯繳)?,F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辦理匯繳和代扣匯繳的辦法
1辦理貨運憑證匯繳和代扣匯繳印花稅的單位,為鐵路部門的各鐵路分局;計算和代扣印花稅的單位為鐵路部門的各貨運車站。
2鐵路運單是具有合同性質的貨運憑證,鑒于目前以運單匯總納稅存在一定的困難,現確定鐵路貨運的應納稅憑證為運單所對應的鐵路貨票。貨票中承運方的報告聯作為計算匯繳和代扣匯繳的原始憑證;托運方的報銷聯作為繳納印花稅的完稅憑證。
3在貨票費別欄目中增列一項"印花稅"項目,貨運車站在收取運雜費的同時,以運費按萬分之五的稅率計算并代扣托運方應納的印花稅款,填入"印花稅"項目內。承運方的印花稅款也按此數由鐵路分局集中匯繳當地稅務機關。
為了方便匯繳和代扣匯繳,印花稅額不足0.1元的免稅,超過0.1元的按實計繳,計算到分。
4鐵路分局應將填開貨票的報告聯依照序號按期裝訂成冊;根據稅務部門核定的納稅期限,按匯繳和代扣匯繳印花稅的稅額分項填開繳款書,匯總繳納。
5匯繳和代扣匯繳稅款的繳納期限,由各鐵路分局和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共同商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6由于中途變更運輸,所收運費需要多退少補的,不再辦理印花稅的退補手續。
7匯繳和代扣匯繳的違章行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二,委托鐵路運輸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接受鐵路貨運部門代扣稅款的管理和納稅監督。
三,稅務部門應根據代扣匯繳稅款的金額,付給鐵路貨運部門5%的手續費。手續費應由當地稅務機關按規定提退付給,鐵路部門不得從代扣稅款中坐支。
四,鐵路貨運部門匯繳和代扣匯繳印花稅的具體事宜,由各鐵路分局商當地稅務機關辦理。
五,軍事運輸,國際聯運,水陸聯運,搶險救災物資運輸,路料運輸,工程臨管線運輸等憑證的印花稅征收辦法另文規定。
六,本通知自1989年10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