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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鐵道部關于鐵路貨運憑證匯總繳納印花稅問題的聯合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印花稅
文      號:國稅地字[1989]第94號
頒發日期:1996-05-14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為了正確貫徹印花稅暫行條例,加強對鐵路貨運憑證的納稅管理,簡化納稅手續,經研究確定:

    鐵路貨運憑證承運方應納的印花稅由鐵路部門匯總繳納(以下簡稱匯繳);托運方應納的印花稅由鐵路部門代扣匯總繳納(以下簡稱代扣匯繳)?,F將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辦理匯繳和代扣匯繳的辦法

    1辦理貨運憑證匯繳和代扣匯繳印花稅的單位,為鐵路部門的各鐵路分局;計算和代扣印花稅的單位為鐵路部門的各貨運車站。

    2鐵路運單是具有合同性質的貨運憑證,鑒于目前以運單匯總納稅存在一定的困難,現確定鐵路貨運的應納稅憑證為運單所對應的鐵路貨票。貨票中承運方的報告聯作為計算匯繳和代扣匯繳的原始憑證;托運方的報銷聯作為繳納印花稅的完稅憑證。

    3在貨票費別欄目中增列一項"印花稅"項目,貨運車站在收取運雜費的同時,以運費按萬分之五的稅率計算并代扣托運方應納的印花稅款,填入"印花稅"項目內。承運方的印花稅款也按此數由鐵路分局集中匯繳當地稅務機關。

    為了方便匯繳和代扣匯繳,印花稅額不足0.1元的免稅,超過0.1元的按實計繳,計算到分。

    4鐵路分局應將填開貨票的報告聯依照序號按期裝訂成冊;根據稅務部門核定的納稅期限,按匯繳和代扣匯繳印花稅的稅額分項填開繳款書,匯總繳納。

    5匯繳和代扣匯繳稅款的繳納期限,由各鐵路分局和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共同商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

    6由于中途變更運輸,所收運費需要多退少補的,不再辦理印花稅的退補手續。

    7匯繳和代扣匯繳的違章行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二,委托鐵路運輸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規定接受鐵路貨運部門代扣稅款的管理和納稅監督。

    三,稅務部門應根據代扣匯繳稅款的金額,付給鐵路貨運部門5%的手續費。手續費應由當地稅務機關按規定提退付給,鐵路部門不得從代扣稅款中坐支。

    四,鐵路貨運部門匯繳和代扣匯繳印花稅的具體事宜,由各鐵路分局商當地稅務機關辦理。

    五,軍事運輸,國際聯運,水陸聯運,搶險救災物資運輸,路料運輸,工程臨管線運輸等憑證的印花稅征收辦法另文規定。

    六,本通知自1989年10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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