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會計法規文 號:頒發日期:1996-05-04
地 區:廣東行 業:制造業時效性:有效
一、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體改委關于一九八九年經濟體制改革要點的通知》(國發[1989]24號),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財政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出售國有小型企業產權的暫行辦法》(體改經[1989]39號),以及近年來發展外向型經濟的實踐和需要,特制定本辦法。
二、向外商有償出讓部分國有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產權,是利用外資,引進先進技術設備和科學管理方法,加快老企業技術改造,發展外向型經濟的一種形式。企業全部或部分向外商有償出讓產權,適用本辦法。
三、向外商有償出讓國有企業產權,應在不影響完成國家指令性計劃,不影響全市經濟發展的前提下進行。必須有利于貫徹我國產業政策,加強重點行業;有利于技術進步,提高產品檔次;有利于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有利于拓展國際市場,擴大出口創匯。
出讓的方式,可以是出讓企業部分產權,外商持有產權的比例可高于中方;也可以出讓企業全部產權。
四、凡確定向外商出讓產權的國有企業,均須進行資產評估。資產評估應由廣州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發有資產評估許可證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或專業銀行經濟信息咨詢公司、財務咨詢公司進行。資產評估機構應依據國家法律、政策、資產評估程序,以及企業資產實際資料,對評估資料做出評定。并依據評估的資產價值及供求等因素,由廣州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授權者提出底價。
資產評估的程序:
(一)由企業向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送資產評估申報書。
(二)由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立項。立項后,企業方可委托合法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三)資產評估機構在對企業資產評估前,對企業的全部資產、債權債務和經營成果進行清理盤點核實。
(四)對企業資產進行評估。
(五)由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對資產評估機構提出的評估報告進行驗證,并初步下達確認書。如有異議,資產評估機構可提出復議。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在聽取意見后作出維持或更改決定,并重新下達確認書。
對企業資產評估,可以采取以下三種方法:
(一)重置成本法。即根據估價時該固定資產在全新情況下的現價或重置成本,減去按重置成本計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積累折舊額,考慮資產功能大小等因素,確定重估價值。
(二)現行市價法,即按照市場上近期發生的類似資產交易價來確定重估價值。
(三)收益現值法。即被評估資產預期獲利能力和社會(行業)平均資金利潤率,計算出資產的現價,并以此確定重估價值。
上述三種方法可以互相檢驗,也可以單獨使用。
對屬于企業外購的無形資產,按購入成本及該項資產具有獲利能力,確定重估價值;屬于自創或自身擁有的無形資產,按自創時所耗費的實際成本或帳面價值及具有的獲利能力,確定重估價值;屬于企業本身擁有的無帳面價值或實際成本的無形資產,按該項資產具有的獲利能力,確定重估價值。
五、被出讓產權的企業,原來對國家上繳土地稅和土地使用費的,應轉由新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外商獨資企業承擔;對需同時轉讓企業土地使用權的,應按照《廣州市城市國有土地使用年權有償出讓和轉讓試行辦法》辦理轉讓手續。土地使用年限,應與出讓企業產權的期限相同。在此期間,土地所有權仍屬我國所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價款應同時增加到出讓企業的底價內。
六、被出讓產權的國有企業,對原企業的在職職工安置,實行雙向選擇的原則,職工或走或留,應在成交過程中達成協議。對未被錄用的職工,三個月內的工資和其他福利待遇不變,所需費用支出,在確定出讓企業產權價格時一并計算在內。未被錄用的職工,如自愿離職的,按照國家規定發給退職金;要求繼續安排工作的,應用出讓企業產權所得收入的一部分,安置他們興辦新的生產經營事業,如原企業全部安排有困難,原企業主管部門要盡量給予支持。被聘用的職工的各項待遇,應按照外商投資企業職工福利待遇有關規定和企業的有關制度執行。
對原企業的退休職工安置,可擇如下兩種辦法的一種:
(一)受讓方以接受全部退休職工為條件,在確定出讓企業產權的底盤價格時考慮這一因素。
(二)按照歷史有關數據,確定退休職工享受退休待遇的平均年限、人均年退休金、以及醫療費、喪葬費、困難補助費等福利費,計算出退休職工所需費用總額,在確定企業產權出讓價格中考慮這一因素,由企業產權出讓后建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外商獨資企業分期向廣州市社會勞動保險公司交納職工勞動保險統籌資金,退休職工的勞動保險費用由廣州市社會勞動保險公司負責支付。
七、廣州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是負責審查批準向外商出讓國有企業產權的國行政管理部門。廣州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外經貿委)是負責審查批準出讓產權后建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管理部門。
八、出讓國有企業產權的具體程序:
(一)企業可根據本規定第三條款所提出讓產權的原則,由企業向其主管理部門提出向外商出讓產權的申請,或由企業產權所有權代表者提出申請。
(二)申請向外商出讓產權的企業,經其主管部門同意后,報廣州市經濟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委)或市有關主管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委)和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
(三)企業獲批準向外商出讓產權后,由市外經貿委負責向外商發布和招商,并指導企業對外洽談出讓事宜。
(四)企業獲批準向外商出讓產權后,洽談出讓產權的具體工作,可授權出讓企業的經營者負責,也可以由企業主管部門出聘請廣州市企業產權轉讓人才服務公司負責。
(五)企業產權向外商出讓洽談成交后,其出讓、受讓雙方要簽訂契約。契約內容包括:企業概況、出讓價格、付款方式、原有債權債務處理、職工安置辦法、違約責任,以及雙方商定的其他事項。
(六)對只出讓部分產權的企業,除應簽訂部分產權出讓契約外,還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訂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合同和章程。產權出讓契約和合資經營合同可分別簽訂,也可以在同一合同內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對出讓全部產權的企業,除應簽訂產權出讓契約外,受讓方還應按規定向外經貿管理部門填報外資企業申請書。
(七)企業向外商出讓產權的契約,按企業歸口管理由市經委或市有關主管委審查同意,報市外經貿委批準后須經公證機關公證。
(八)向外商同時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應按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手續。
(九)對企業產權出讓后,擬建立起的外商獨資經營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由市外經貿委按規定的有關審批程序審批,發給外商獨資企業或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批準書。
九、向外商出讓國有企業產權后,原國有企業視不同情況按如下處理:產權全部出讓的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注銷登記;產權部分出讓的,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企業變更登記。新建立起來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或外商獨資企業應按規定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登記日期為企業成立日期。
十、產權部分出讓后的企業,外商持股達到規定比例(不低于25%)的,應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其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執行。
產權全部出讓后的企業,應為外商獨資企業,其管理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執行。
十一、外商獲得的國有企業產權允許轉讓。轉讓時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規定,簽定轉讓合同,報原國有企業出讓契約的批準機關批準,并按規定辦理企業產權轉讓變更登記手續。
外商獲得國有企業產權后,如需轉讓該企業土地使用權的,應按《廣州市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轉讓試行辦法》執行。
外商受讓了國有企業產權后,如需對原企業建筑物進行擴建或重建的,應向城市規劃管理部門辦理申報手續。企業如需轉產,或變更經營范圍,應符合我國產業政策,經原合同審批部門批準,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后方可轉產。
十二、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產權轉讓,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十三、本辦法同時適用于華僑和香港、澳門、臺灣同胞的商人。
十四、本辦法由廣州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
十五、本辦法于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1989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