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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稅務局關于土地使用稅有關政策問題的補充規定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耕地占用稅
文      號:云稅四字[1989]91號
頒發日期:1996-06-05
地   區:云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稅務局,大理、個舊市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及《云南省實施辦法》和有關規定,現對城鎮土地使用稅幾個政策問題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關于煤礦、冶金礦山如何計征土地使用稅的問題鑒于目前全國對煤礦、冶金礦山占地面積正在調查劃分征免界限,為了保證稅款及時入庫,經研究,對煤礦、冶金礦山暫按生產、生活區的房屋建筑物占地計征土地使用稅;其余用地仍按原規定登記申報暫緩征收土地使用稅。俟國家稅務局有新的規定,再按統一規定執行。

    煤炭、冶金的其它企業,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二、關于繳納農業稅的鄉鎮企業和個人用地,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稅的問題。

    凡在開征范圍內改變耕地用途建房或搞生產經營的鄉鎮企業和個人用地,不論是否交納了農業稅和耕地占用稅,都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三、關于不直接從事農、林、牧、漁業的單位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

    根據我省的實際情況,為了鼓勵開展多種經營,解決職工和城鎮居民生活必須品的供給,促進農、林、牧、漁業生產發展,對不直接從事農、林、牧、漁業的單位用于農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四、關于縣城、建制鎮征稅范圍如何確定的問題《云南省實施辦法》規定:縣城,系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具體范圍是指經政府批準的縣城規劃區,均不包括規劃區以外的所轄農村;建制鎮,系指省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具體范圍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及發展規劃區,均不包括規劃區以外的所轄農村。

    五、本規定從1989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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