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豫稅地[1989]77號頒發日期:1996-06-09
地 區:河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稅務局、土地管理局(辦),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土地管理局(辦):
土地使用證是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征稅的憑證之一,所有單位和個人領受的土地使用證除另有規定者外,都應按照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貼花。為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保證土地使用證應納稅款及時足額入庫,各地稅務部門,土地管理部門要加強聯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使用證印花稅征收工作。土地管理部門受稅務部門的委托在發放和辦理土地使用證時,要根據1988年8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1號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監督納稅人依法納稅,代售印花稅票,并當場貼花注銷。稅務部門應明確代售的手續制度和有關政策界限并按代售金額付給土地管理部門5%的代售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