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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優惠貸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復函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印花稅
文      號:[89]稅二[12]字第21號
頒發日期:1996-05-28
地   區:廣西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中國銀行南寧分行:

    你行[80]邕中信函字第17號《關于買方信貸是否屬于免征印花稅的函》收悉。經研究,并請示國家稅務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 例施行細則》第十三條 第三款規定的免稅優惠貸款合同,是指一方是我國政府或國家金融機構,另一方是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兩者間簽訂的優惠貸款合同。中國銀行的各分行將該項貸款給企業時,與企業簽訂的貸款合同不屬上述稅法規定的免稅范圍,不能免征印花稅。特此函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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