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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水庫水工建筑物原值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印花稅
文      號:國稅地字[1989]97號
頒發日期:1996-07-04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遼寧省稅務局:

    你局(1989)遼稅政四字第117號<關于對我省省屬水庫的水工建筑物原值免征印花稅的請示>收悉。從你局反映的情況看,遼寧省水電廳直接管理的六座水庫,均屬實行"以收抵支,財務包干"財務管理辦法的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水庫的水工建筑物(包括大壩,溢洪道和輸水工程設施)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管理。我們意見,對水庫的水工建筑物原值,應區分單位不同情況,按照我局(88)國稅地字第025號文第17條的規定確定征免,即:以收抵支有盈余,實行"盈余定額上交,超收留用"辦法的,應對其水工建筑物連同其他固定資產按賬簿所載原值一并計征印花稅;支大于收,實行"定額補貼,超虧不補,限期扭虧"辦法的,其資金賬簿不征印花稅。鑒于目前水庫經營的實際情況,為照顧其困難,促進水利事業的發展,對納稅數額較大的,可允許在一定的期限內分次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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