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基本法規文 號:頒發日期:1996-07-17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屬單位:
根據市人民政府領導同志批示,現將《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國慶節期間升掛國旗的通知》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國慶節期間升掛國旗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今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四十周年。為了熱烈慶祝這一盛大節日,加強對全國各族人民進行愛國主義教育,現就國慶節期間升掛國旗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今年國慶節期間,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均應升掛國旗;城鄉群眾居住地有條件的,可以升掛國旗。
二、國旗是國家的象征,熱愛、尊重國旗是愛國主義的具體表現。升掛國旗要做到嚴肅認真,防止任何不莊重的現象發生。國旗的升降辦法仍按中央宣傳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升掛的暫行辦法》(中宣通〔1984〕20號)執行。(本通知可見報)
附: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升掛的暫行辦法
一、國旗的升掛:
1.下列機關、單位和場所應每日升掛:
----首都天安門廣場,新華門;
----外交部,國防部,公安部,文化部,教委;
----縣以上人民政府機關(不包括政府職能部門);
----各級人大、政協的常設機構;
----縣級以上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全日制各類學校(星期日和寒、暑假可以不掛);
----民用機場、邊境火車站,艦只,輪船;
----代表國家的外事機關、海關,邊防檢查站。
2.第1款以外的其他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大型商店,于國際勞動節、國慶節、元旦、春節升掛;
3.紀念性、慶祝性公共集會可以升掛。
二、國旗升掛的地點:
1.每日升掛國旗的機關、單位,應選擇適宜地點樹立旗桿升掛國旗(船只按慣例樹立旗桿;旗桿應套白色);
2.逢國際勞動節、國慶節、元旦、春節升掛國旗的機關、單位,有條件的也應樹立旗桿升掛國旗,未樹立旗桿的于門首懸掛;
3.(外交場合特殊掛旗)按慣例辦理。
三、國旗的升旗儀式:
1.戶外舉行隆重的紀念性、慶祝性集會,可舉行升旗儀式;
2.各類學校于戶外舉行開學典禮、畢業典禮、青年節集會、國際兒童節集會,以及其他重要集會,可舉行升旗儀式(中、小學視情況可適當增加);
3.舉行升旗儀式時,由一人持旗,二人護旗,莊重地步向旗桿。當國旗徐徐升至桿頂的同時,可奏國歌曲譜一遍。參加者立正行注目禮(軍人行軍禮、少先隊員行隊禮)。
四、國旗和國旗圖案不得作下列使用:
1.工商業品的標記,裝飾,廣告,圖案;
2.機關、學校、團體的證章、紀念章及其徽章;
3.私人婚喪慶悼禮節的點綴;
4.日常生活的陳設布置。
如需作特殊使用,應報國務院批準。
五、國旗于戶外升掛應注意的事項:
1.國旗的位置不得低于其他旗幟;
2.國旗升降時間由各地擬定;
3.國旗應徐徐升降,國旗升起時,必須升至旗桿之頂,降落時,注意不得落地;
4.遇有重大喪事,由國家通告降半旗時,須先升至旗桿之頂,然后降落,降落后旗頂至桿頂的距離等于旗桿全長的三分之一;降旗時,也須先升至旗桿之頂,然后降下;
5.兩個以上機關、單位同處一座建筑物或一座院子時,只升掛一面國旗。
六、國旗于戶內懸掛應注意的事項:
1.國旗的位置應掛在會場正面的墻壁(或主席臺上);
2.國旗不得與其他旗幟(如黨旗、軍旗等)相交,但遇有國際性集會,則可與有關國家的國旗并列懸掛。
七、如列隊持旗行進,國旗須在先,不得與其他旗幟交叉或并列行進。
八、部隊(包括武裝警察)機關、營房的國旗升掛辦法,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根據本規定精神制定。
1989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