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滬稅地[1989]96號頒發日期:1996-05-25
地 區:上海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現對征收土地使用稅幾個問題的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一、國內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出租房屋給外商投資企業,其出租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屬于國內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由于市人民政府滬府發(1986)113號發布的《上海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土地使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租賃房屋開辦的合營企業,由房屋出租者向市土地局繳納土地使用費”,對這些出租給外商投資企業的房屋用地,已由土地局向出租房屋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征收土地使用費的,可暫緩征收土地使用稅。
二、一些區土地局與企事業單位簽訂臨時用地協議書,并按土地級差和用途征收土地臨時使用費,是否要征收土地使用稅的問題。根據市人民政府第2號令發布的《上海市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規定:“經批準臨時使用土地的納稅人,臨時使用期內的土地使用稅,應在批準用地時一次繳納入庫”,因此,對這些企事業單位與土地局簽訂協議的臨時用地,仍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對土地局征收土地臨時使用費的問題,應按照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理》第十四條規定停止征收。
三、各單位和個人委托房管部門代理經租的房產用地,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但對一些租金收入偏低抵不上應納土地使用稅的代理經租房產用地,可暫緩征收土地使用稅,具體征收問題由各區、縣局與各區、縣房管部門研究確定。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公共道路、街坊搭建集貿市場房屋或敞棚用地,可暫緩征收土地使用稅。對征用土地建造固定的集貿市場用地,仍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五、為了充分利用教育設施,有利于提高全民的文化知識水平,對學校自有房產的空閑教室,出租給機關、企事業單位舉辦教學活動的,這部分出租房屋用地可暫不征收土地使用稅。如出租給非教學用途的,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對學校用于教學的操場或園地,利用夜間空余時間租給外單位停車使用,可暫不征收土地使用稅,如屬于日夜固定出租的場地,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