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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撥改貸”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復函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印花稅
文      號:國稅地[1989]110號
頒發日期:1996-05-18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中國人民建設銀行:

    你行建總發字(89)第117號《關于請求批準“撥改貸”借款合同免繳印花稅的報告》收悉。關于你行提出要求對“撥改貸”借貸合同和實行差別利率的基本建設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的問題,我們認為:1.根據印花稅的立法精神和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撥改貸”借款合同和實行差別利率的基建借款合同,都屬應稅憑證,均應按規定納稅。2.借款合同的稅率是根據各家銀行信貸資金周轉情況和綜合各類借款的收益狀況,本著稅負從輕的原則設計的,一般不存在無力負擔的問題。因此,除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已有規定者外,不宜再對某類借款合同另作免稅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八九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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