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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花稅征收管理的補充規定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印花稅
文      號:滬稅地[1989]100號
頒發日期:1996-05-06
地   區:上海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現對印花稅有關征收管理問題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印花稅在開征初期,納稅人有一個熟悉和適應過程,對未貼或少貼印花稅票的應稅憑證一般采取宣傳教育或適當的處罰,現在印花稅已開征一年了,為了嚴格執行國家稅法,促進納稅人自行完稅,對以后查獲的未貼或少貼印花稅票的應稅憑證,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二、印花稅由分管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或外商投資企業稅收的稅務專管員負責征收管理,對不繳納產品稅、增值稅、營業稅的單位和個人,由各區稅務分局地方稅專管員和各縣稅務局指定有關稅務專管員負責征收管理。但對下列情況可另行處理:。

    (1)本市和外省市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在車站、碼頭等地被稅務稽查隊查獲未貼少貼印花稅票的應稅憑證,由稅務稽查隊直接處以補稅罰款。

    (2)對代理運輸、聯運合同或單據,其托運方不論是本市和外地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均由主管代理運輸、聯運單位的稅務機關落實代理貼花,然后在結算時由托運方承擔印花稅款。

    (3)企業或主管部門舉辦的訂貨會、交易會同客戶簽訂的購銷合同,其各方的合同都由聯系企業或主管部門的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印花稅。

    三、印花稅采取正列舉和由納稅人自行完稅,對發生錯貼或多貼印花稅票均不辦理退稅;對以繳款書代替印花稅票的發生錯繳或多繳印花稅的,原則上也不退還錯繳或多繳的印花稅,如屬于稅務機關解答錯誤而發生錯繳或多繳的印花稅,可報經分局、縣局核實批準后辦理退稅。

    四、機關、團體、事業和軍隊及個人的應稅憑證,多數未按規定貼花、漏稅情況嚴重,各區、縣稅務機關要結合其他地方稅的征收和檢查,同時進行印花稅的宣傳和檢查,促使其自覺貼花。

    五、國務院已批準外貿合同免貼印花,具體處理辦法和執行日期等,國家稅務局還在研究,有關文件尚未轉發,目前可暫緩處理。

    六、要加強對企業應稅憑證的管理,督促及時貼花。稅務專管員幫助企業將應稅憑證指定財務部門歸口管理,落實專人負責,并將各類應稅合同副本集中起來,分類編號登記、設置輔助帳冊,并經常輔導、審核和檢查繳納印花稅的情況,促使企業對各類應稅憑證及時、正確、足額貼花,把印花稅征收管理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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