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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局《對<關于中、小學校辦企業征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的請示>的批復》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房產稅
文      號:云稅四字[1989]106號
頒發日期:1996-05-09
地   區:云南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稅務局,大理、個舊市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89)國稅地字第081號《對<關于中、小學校辦企業征免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請示>的批復》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情況,補充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對中、小學校辦工廠、勤工儉學及科研本身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對中、小學校舉辦對外營業的商店、招待所等的房產及土地和出租房產及用地應照章征收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有困難的,可按稅收管理體制規定報經批準給予減免稅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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