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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局關于對武警部隊用地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
文      號:國稅地字[89]第120號
頒發日期:1996-05-03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省轄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以下簡稱武警部隊)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比照對軍隊系統用地征免稅的規定辦理,具體通知如下:

    一、武警部隊的工廠,凡專門為武警部門內部生產武器、彈藥、軍訓器材、部隊裝備(指人員裝備、軍械裝具、馬裝具)的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生產其他產品的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二、武警部隊與其他單位聯營或合資辦的企業用地,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三、武警部隊出租的房產占地,應征收土地使用稅;無租出借的,由使用人代繳土地使用稅。

    四、武警部隊所辦的服務社用地,專為武警內部人員及其家屬服務的,免征土地使用稅;對外營業的,應征收土地使用稅。

    五、武警部隊的招待所,專門接待武警內部人員的,免征土地使用稅;對外營業的,應征收土地使用稅;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劃分征免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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