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國稅地[1989]122號頒發日期:1996-05-18
地 區:全國行 業:建筑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的規定,現對礦山企業(包括黑色冶金礦和有色金屬礦及除煤礦外的其他非金屬礦)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礦山的采礦場、排土場、尾礦庫、炸藥庫的安全區、采區運礦及運巖公路、尾礦輸送管道及回水系統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二、對礦山企業采掘地下礦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三、除上述規定外,對礦山企業的其他生產用地及辦公、生活區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