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正文

廣東省自學考試實施細則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
文      號:
頒發日期:1996-06-15
地   區:廣東
行   業:教育
時效性:有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自學考試制度,發展我省自學考試事業,根據國務院《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自學考試,是對自學者進行以高等教育或中專教育學歷考試為主的國家考試,是個人自學、社會助學和國家考試相結合的新型教育形式。

    自學考試的任務,是通過國家考試促進廣泛的個人自學和社會助學活動,推進在職專業教育、初高中后專業教育和大學后繼續教育,造就和選撥多層次多規格、德才兼備的專門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學文化素質,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第三條  凡在本省境內居住和工作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受性別、年齡、民族、種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細則的規定參加自學考試。

    港澳和臺灣同胞、海外僑胞及外籍人士均可參加我省自學考試。

    能遵守紀律、接受改造、積極學習的勞改、勞教人員,經批準后也可以參加自學考試。

    第四條  自學考試應堅持教育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進求社會效益,保證人才質量。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和開考條件的實際可能,設置考試專業。逐步實行用人部門委托開考專業。

    第五條  自學考式的學歷層次,與普通高等學校和中專學校同學歷層次水平和要求在總體上相一致。

    第二章  考試機構

    第六條  省設立自學考試委員會(以下簡稱“省考委”),在省人政府領導和全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考委”)指導下負責全省的自學考試工作。

    省考委由省教育、計劃、財政、人事、勞動部門的負責人,軍隊和有關人民團體的負責人,及部分高等學校的校(院)長、專家、學者組成。由省人民政府一位副省長任主任。

    省考委的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于自學考試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業務規范,制定本省有關自學考試的文件;

    (二)在全國考委的指導下,結合我省實際擬定和公布開考專業,指定主考學校;

    (三)組織全省的自學考試工作;

    (四)根據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委托,組織有關行業認定資格和水平的考試;

    (五)負責全省應考者的考籍管理,頒發畢業證書、專業證書;

    (六)指導和管理全省的社會助學活動;

    (七)根據國家教育委員會和省高等教育局的委托,對已經批準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學校的教學質量進行檢查。

    省高等教育局設立自學考試工作管理機構,該機構同時作為省考委的日常辦事機構。

    第七條  市設立自學考試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市考委”),在市人民政府領導和省考委的指導下進行工作。市考委的組成,可參照省考委成員的組成確定。

    市考委的職責是:

    (一)負責本地區自學考試的組織工作;

    (二)指導和管理本地區的社會助學活動;

    (三)負責本地區中專教育自學考試應考者的考籍管理,根據省考委的委托頒發高等和中專教育自學考試單科合格證書;

    (四)負責組織本地區自考試畢業人員的思想品德鑒定工作。

    市教育行政部門設立自學考試工作機構,該機構同時作為市考委的日常辦事機構。

    第八條  縣(含縣級市)的自學考試工作由縣教育行政部門指定機構或專人負責。

    第九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主考學校由省考委遴選專業師資力量較強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擔任。主考學校在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領導,參與擬訂專業考試計劃、課程自學考試大綱、命題和評卷,負責有關實踐性學習環節的考核,在畢業證書上副署,辦理省考委交辦的有關工作。

    主考學校應設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辦事機構,根據任務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所需編制列入學校總編制數內。

    第十條  中等專業教育自學考試由省考委根據實際情況設立專業指導小組。專業指導小組由有普通中專學校的校長、專業教師和有關業務主管部門的負責人、專業人員組成,在省考委的領導下,參與擬訂專業考試計劃、課程自學考試大綱、命題和評卷,組織有關實踐性學習環節的考核,辦理省考委交辦的有關工作。

    第十一條  委托開考專業的單位或部門在省考委指導下協助考試部門做好本系統自學考試的組織工作,負責本系統應考者的助學輔導和教材訂購,在專業證書上副署,辦理省考委交辦的有關工作。

    委托開辦專業的單位或部門應指定有關機構或專人管理本系統的自學考試工作。

    第三章  開考專業

    第十二條  自學考試開考新專業,由省考委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論證、審核后,屬高等教育方面的報全國考委審批,屬中等教育方面的由省考委審批。

    第十三條  凡我省急需而目前又無開考條件的專業,可以與兄弟省、市協作開考。

    第十四條  開考專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機構、必要的專職人員和經費;

    (二)有符合本細則第九條規定的主考學?;虻谑畻l規定的專業指導小組;

    (三)有符合要求的專業考試計劃、課程自學考試大綱和教材;

    (四)有保證實踐性學習環節考核的必要條件。

    第十五條  開考承認學歷的新專業,一般應在普通高等學?;蛑袑W校已有專業目錄中選擇確定。但為適應現代化建設和現代化科學技術發展的需要,也可不受專業目錄限制,依靠本省普通高等學?;蛑袑W校聯合開考某些專業。

    第十六條  各單位、各部門和軍隊系統要求開考本系統所需專業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組織辦理。

    第十七條  凡經全國考委或省考委批準開考的專業,應在首次開考半年前向社會公布專業名稱和專業考試計劃。各門課程的自學考試大綱,也應在該課程考試半年前公布。

    第四章  考試辦法

    第十八條  自學考試的命題由省考委根據全國考委有關規定統籌安排,分別采取全國統一命題、區域命題、省級命題三種辦法。

    試題及參考答案、評分標準啟用前屬絕密材料。

    第十九條  各專業考試計劃的安排,中專為二至三年,大學??茷槿辏究茷樗闹廖迥?。

    第二十條  開考專業每年舉行兩次考試。每門課程進行一次性考試,采取學分累計辦法。課程考試合格者,發給單科合格證書,并按規定計算學分。考試不及格者不予補考,可參加該課程下一次的考試。

    考試成績由市、縣自學考試工作機構通知應考者,不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報考人員在我省開考專業的范圍內可自愿選擇考試專業,但根據專業要求或委托開考此專業部門的要求對報考對象作職業上、地域上必要限制的除外。

    提倡在職人員按照學用一致的原則選擇考試專業。

    第二十二條  報考人員應按省考委的有關規定,到省考委或市考委指定的單位辦理報名手續。委托開考的專業,自學考試部門不接受個人報名,由有關系統按規定組織集體報名。

    在職人員報名考試占用工作時間的,所在單位應給予準假,并盡可能給予一定的復習時間。

    第二十三條  已取得國家承認學歷的研究生、本科生,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贫蔚模擅饪脊不A課及名稱和要求相同的課程。

    已取得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畢業學歷的人員,報考自學考試同類的第二專業時,可免考公共基礎課及名稱和要求相同的課程;報考不同類專業的,可免考公共基礎課。

    國家承認學歷的各類高等學校??飘厴I生,報考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專科段專業的,可免考公共基礎課。

    各類高等學校的本科肄業生、退學生,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可免考已取得合格成績的公共基礎課。

    凡要求免考課程者,必須按照省考委有關考籍管理規定辦理免考手續。

    第二十四條  自學考試一般以縣(含縣級市)為單位設考場。

    設考場的縣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機構和必要的工作人員;

    (二)有一支能勝任考場管理和監考工作的隊伍;

    (三)有適合作考場的中等以上的學校;

    (四)考生在一百五十人以上。

    凡不具備上述條件的縣不能設考場。有條件的市也可以市為單位集中設考場。

    第五章  考籍管理

    第二十五條  自學考試應考者取得一門課程的單科合格證書后,省考委或市考委即為其建立考籍管理檔案。

    應考者因戶口遷移或工作變動需要轉地區或轉專業參加考試的,按考籍管理辦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自學考試應考者符合下列規定,可以取得畢業證書:

    (一)考完專業考試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并取得合格的成績;

    (二)完成規定的畢業論文(設計)或其他實踐性學習環節任務;

    (三)思想品德鑒定合格。

    獲得自學考試中?;虼髮W專科、本科畢業證書者,國家承認其學歷。

    第二十七條  自學考試的在職應考者考完專業考試計劃規定的獲取專業證書的全部課程和實踐環節,成績合格的可取得專業證書。

    第二十八條  勞改、勞教人員應考者,按照專業考試計劃的規定,全部課程考試成績合格的,在刑滿釋放或解除勞教后經思想政治鑒定合格,才能取得畢業證書。

    第二十九條  符合相應學位條件的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畢業人員,由有學位授予權的主考學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規定,授予相應學位。

    第三十條  自學考試應考者畢業時間,為每年的6月和12月。

    第六章  社會助學

    第三十一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根據我省自學考試的專業考試計劃和課程自學考試大綱的要求,通過電視、廣播、函授、面授等多種形式開展助學活動。

    開展社會助學活動的單位和組織,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依托單位承擔辦學責任;

    (二)有比較健全的組織機構和必要的管理人員;

    (三)有一定的教學場地和設備;

    (四)有一定數量的能勝任教學工作的專兼職師資力量;

    (五)有正當的經費來源和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條  各種形式的社會助學活動,應當接受自學考試機構的指導和管理。凡舉辦與自學考試有關的刊授、面授等形式的輔導班、中心和學校,應按照省考委的有關規定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報所在地自學考試工作機構審批。

    第三十三條  舉辦社會助學的單位可以向被輔導者收取一定的學雜費,但不能以牟利為目的,在財務管理上應接受主管部門和當地財政、審計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四條  自學考試輔導材料的出版、發行,應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七章  畢業人員的使用與待遇

    第三十五條  自學考試的中專、大學??啤⒈究飘厴I證書獲得者,在職人員由所在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本著用其所學、發揮所長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調整他們的工作;非在職人員(包括農民)由當地勞動人事部門根據需要,在編制和增人指標范圍內有計劃地擇優錄用或聘用。

    第三十六條  自學考試畢業生證書獲得者的工資待遇:非在職人員錄用后,與普通高等、中專學校同類專業生的工資待遇相同;在職人員的工資待遇低于普通高等、中專學校同類畢業生的,從獲得畢業證書之日起,按普通高等、中專學校同類畢業生工資標準執行。

    第三十七條  自學考試專業證書獲得者,其專業證書可作為評定專業技術職稱或管理職務、任職資格的依據。

    第八章  考試經費

    第三十八條  省、市、縣所需自學考試經費,按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在教育事業費中列支。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任務輕重妥善安排。

    第三十九條  各業務部門和軍隊系統要求開考本部門、本系統所需專業的,須向省考委提供考試補助費。具體標準可根據應考人數和國家有關規定,由委托開考專業部門同省考委商定。

    第四十條  自學考試的應考者應按省考委的規定繳交報考費。所收報考費由自學考試工作機構掌握,并用于自學考試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章  獎勵和處罰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個人或單位,可由省考委給予獎勵;(一)參加自學考試成績特別優異或事跡突出的;(二)從事自學考試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

    第四十二條  凡管理不善、考紀考風差的考場,要限期整頓,經整頓仍無明顯改進的,省考委可予以撤銷。

    第四十三條  自學考試應考者在考試中有夾帶、傳遞、抄襲、換卷、代考等舞弊行為及其他違反考試規則的行為,省考委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取消考試成績、??家恢寥甑奶幜P。

    第四十四條  自學考試工作人員(含參與考試組織工作的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考委取消其考試工作人員資格,其所在工作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一)涂改應考者試卷、考試分數及其他考籍檔案材料;

    (二)在應考者證明材料中弄虛作假的;

    (三)縱容他人實施本條(一)、(二)項舞弊行為的。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破壞自學考試工作行為之一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盜竊或泄漏試題及其它有關保密材料的;

    (二)擾亂考場秩序不聽勸告的;

    (三)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自1990年1月1日起執行。

    1989年11月20日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