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滬稅地[1989]123號頒發日期:1996-05-21
地 區:上海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根據今年十月召開的全國部分省市地方稅會議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現對印花稅有關問題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對易貨合同,即有購又有銷,雙方均按購與銷的合計金額計算繳納印花稅。
二、港務局的裝卸區代客戶辦理托運裝卸業務,貨物從上海起運,路程的一切費用由裝卸區結算代收,例如裝卸區代海運局收取的運輸費,其貨運合同或單據應由裝卸區代貼印花稅票。
三、對主管部門參與甲乙雙方簽訂的應稅合同,實際上承擔合同履約責任的是甲乙雙方,只對主簽合同的甲乙雙方貼花,對主管部門所執合同可不貼花。
四、對國家儲存在地方上的物資,不分特種物資及一類物資,其倉儲合同或倉單、棧單都應按規定貼花。
五、對生產經營單位設置的基建帳,不屬于生產經營單位的營業帳簿,可免予貼花。
六、對采用一級核算的,只就財務部門設置的帳簿貼花,如財務部門設置在車間、倉庫、門市部、批發部等的明細帳,只要是參與財務部門生產經營成果核算的,不論設置的在那一級,都應按規定貼花。
七、企業的食堂、托兒所、醫院、學校設置的帳簿可不貼花,但這些部門使用的固定資產,應并入企業資金帳統一貼花。
八、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中央各部等駐滬辦事處為其所轄管的企業辦理結算業務設置的帳簿,應按規定貼花。
九、在1988年10月1日印花稅開征以前停產關閉企業,其營業帳簿可暫不貼花,以后恢復生產或經營時按規定貼花。
十、企業合并后的資金帳,應按合并時的資金總額計算貼花,如合并前的資金帳已按規定貼花,可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對已貼花繼續有效,在當年度不再貼花。
十一、企業分拆后新組建的企業,應按新辦企業的資金帳全額計算貼花;對分拆后原企業的資金帳,次年初的資金總額比分拆前未增加的,可不再貼花,次年初的資金總額比分拆前有增加的,只對增加部分貼花。
十二、房產贈送或者作為遺產所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記載房產價值的,按房產價值計算貼花,沒有記載房產價值的,可按五元定額貼花。
十三、資金帳在上年發生多貼花、第二年資金總額比上年增加時,其增加部分的貼花數可與上年多貼花部分軋抵后貼花。
十四、企業自有流動資金中的個人集資、社員股金等,用于購置固定資產后轉入帳面固定資產原值的,如果財務核算上能劃分清楚的,可在自有流動資金總額扣除后,再與固定資產原值合并計算貼花。
十五、對中國農業銀行上海市分行設在各區、縣的分支機構和城市信用社印花稅,由所在區、縣稅會機關負責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