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文 號:[89]國資商字第13號頒發日期:1996-05-03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小型商業企業租賃經營責任制,維護國有資產所有者和租賃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提高國有資產經營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現對小型商業企業租賃經營有關國有資產產權管理問題規定如下:
一、按照第二步利改稅原則確定的全民所有制小型零售商業企業和飲食、服務、修理行業的企業實行租賃經營的,其所有制性質不變,國有資產產權隸屬關系不變。
二、國有資產產權屬于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委托商業主管部門行使出租權,在目前尚未成立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地方,暫由財政部門代為行使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職權。
三、租賃的對象是企業全部國有資產。
四、租賃期一般為3至5年,最長不超過7年。
五、國有資產租賃形式可分為下列幾種:
(一)個人租賃,即由1個人承租經營;
(二)合伙租賃,即兩個人以上(一般不超過3人)合伙承租經營;
(三)全員租賃,即全體職工承租經營。
六、承租者應具備的條件:
(一)堅持社會主義經營方向,具有社會主義職業道德,遵紀守法;
(二)具有從事本行業3年以上工齡,懂經營、會管理、守信用;
(三)經濟上有一定抵押能力。
七、企業出租前必須對國有資產進行評估,資產評估組織可以是經國家法定機關注冊登記,并持有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頒發的國有資產評估許可證書的資產評估公司、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咨詢公司等機構;也可以是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認可的臨時評估機構。資產評估作價可以采取以下3種辦法:
(一)重置成本法,即按資產全新情況下的市場價格或重置成本,減去已使用年限的累積折舊額,來確定被評估資產的價值;
(二)現行市價法,即按照市場上同一的或者類似的資產交易價格來確定被評估資產的價值;
(三)收益現值法,即按該項資產的預期獲利能力和平均資金利潤率,計算出資產的現值,以此確定被評估資產的價值。
這3種辦法可以互相檢驗,也可以單獨使用。對流動資產中的現金和銀行存款,直接以帳面價值為評估價值;對流動資產中的應收款,應依據帳面價值,考慮呆帳損失等因素,確定評估價值。評估結果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后才能出租。
八、承租方擁有對租賃國有資產的使用權和經營管理權。
九、抵押金
(一)為了保證租賃期間國有資產完好和企業庫存商品結構合理,出租前承租方必須繳納租賃抵押金。租賃期滿后,若沒有發生經濟賠償等問題,抵押金如數退還。
(二)抵押金可以是現金、存款,也可以是國家發行的有價證券。
(三)抵押金的計算標準由出租方確定,一般不得低于評估后國有資產的10%,對于個別國有資產較大的企業,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同意,抵押金可以低于10%。
(四)抵押金交給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行使出租權的商業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專戶儲存。
十、租賃費
(一)為了確保國有資產經營收益,承租方應在保證國有資產完整的前提下,按評估后實際占用的國有資產交納租賃費。由原租賃者連續租賃的企業,在計算租賃費時,應剔除前期租賃期間由租賃方投資形成的新增固定資產。
(二)租賃費計算標準可參照行業資金利潤率和人民銀行規定的固定資產投資貸款利率計算。具體計算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和商業主管部門協商確定。
(三)租賃費可一定幾年不變,也可以確定適當增長幅度。
(四)租賃費按國務院有關規定,上交商業主管部門,用于商業網點建設。商業主管部門收取的租賃費要專項管理,不得挪做他用。網點建設竣工后要相應增加國家基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有權對租賃費上交、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對拒交、欠交租賃費的,從交付的抵押金中扣抵。抵押金抵完后,出租方有權終止租賃合同。
(六)對于地處偏僻、經營困難或原來虧損等原因交納租賃費確有困難的企業,由承租人申請,商業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在一定時期內減收、緩收或免收租賃費。
十一、租賃經營合同中有關國有資產的條款必須明確以下內容:
(一)國有資產評估后要對資產進行登記;
(二)關于抵押金、租賃費的上交數額、交付方式、交付期限及計算方法;
(三)關于國有資產維修保管責任以及受損后的賠償辦法;
(四)關于租賃期滿后國有資產退還和驗收辦法。
十二、承租方在租賃期間應對國有資產進行正常維修,保證國有資產完好,并辦理國有資產保險業務。
十三、租賃期間,承租方不得將國有資產轉租他人,也不得以國有資產和資金抵押債務或放貸謀利。
十四、企業租賃期間,出租方和承租方投資新增添的資產,原則上誰投資歸誰所有,個人投資部分在租賃期滿后,可以折價賣給企業出租方或投資入股,也可以一次或分期抽回。
十五、租賃期滿后以及租賃期間解除合同的,應由租賃雙方和有關部門共同檢查評估企業國有資產狀況,造成經濟損失的,由責任方賠償,對有關善后處理達成協議后,方能解除租賃關系。
十六、商業主管部門應幫助租賃企業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加強業務培訓,提供服務,并在租賃期間定期或不定期對企業進行審計、檢查。
十七、國營小型糧食企業、商辦工業、儲運企業實行租賃經營的,可以參照本規定執行。
十八、各地可根據本規定的原則,結合本地區的情況制定實施細則。
十九、關于國營小型商業租賃經營財務處理問題,仍按財政部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