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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局關于對三線調整企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復函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
文      號:國稅地[1989]130號
頒發日期:1996-05-03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國務院三線建設調整改造規劃辦公室:

    你室國三函[1989]25號《關于三線調整企業新址緩征土地使用稅的函》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凡新征用的土地,如果是耕地,應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如果是非耕地,則應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三線調整企業新址使用的土地也應按此規定辦理。

    二、新址使用后,原場地如未轉讓的,按照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精神,應照章繳納土地使用稅。如原場地不再使用的,報請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后,可以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三、三線調整企業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應由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核后,報我局批準。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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