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國稅地[1989]130號頒發日期:1996-05-03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國務院三線建設調整改造規劃辦公室:
你室國三函[1989]25號《關于三線調整企業新址緩征土地使用稅的函》收悉。經研究,函復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凡新征用的土地,如果是耕地,應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如果是非耕地,則應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三線調整企業新址使用的土地也應按此規定辦理。
二、新址使用后,原場地如未轉讓的,按照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精神,應照章繳納土地使用稅。如原場地不再使用的,報請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后,可以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三、三線調整企業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應由企業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核后,報我局批準。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