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豫稅地[1989]129號頒發日期:1996-05-04
地 區:河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最近一些地、市在劃分土地等級、審批確定土地使用稅稅額標準中反映出一些問題。有的對建制鎮一律不征土地使用稅;有的對同一地段內的工業、商業用地,生產經營用地,確定不同的稅額標準等等,都是不符合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精神的。為了認真貫徹稅收政策,現對土地稅有關問題再次明確如下:
一、建制鎮屬于中央、省統一規定的開征土地使用稅的范圍,任何地區,單位和個人無權變動、凡設在建制鎮的單位、個人,都應當按照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已經確定建制鎮不開征土地使用稅的,應即糾正。
二、同一地段內,不分工業,商業、服務業用地,生產經營用地和生活用地,應執行同一稅額標準,不能把工業用地和生活用地單列出來,另定稅額標準。 按照上述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的單位、個人、可按照稅收管理權限提出申請,逐級報批,給予適當減免稅照顧。 另外,對于縣土地使用稅標準的審批,請各地、市抓緊進行,務于近期內結束,并同時抄送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