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云稅四字[1989]144號頒發日期:1996-05-28
地 區:云南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昆明、東川、曲靖、紅河、楚雄地、州、市稅務局,個舊、開遠市稅務局,昆明、開遠鐵路分局各車務段、各貨運車站:
現將國家稅務局、鐵道部(89)國稅地字第094號《關于鐵路貨運憑證匯總繳納印花稅問題的聯合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補充規定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鐵路分局及其所屬貨運車站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應按規定發給匯繳和代扣印花稅的單位《印花稅匯總繳納稅款許可證》和《代征、代扣、代繳稅款證書》。
稅務機關對匯繳和代扣單位應加強業務輔導,定期檢查,及時解決和反映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二、代扣單位應將《代征、代扣、代繳稅款證書》置于明顯位置,如置于貨運收費的窗口或柜臺上,認真履行代扣義務。
三、貨運車站代扣印花稅按貨物運費(含快運費,不含短途附加費)計算,在貨票費別欄空格內填記“印花稅”,與運雜費一并核收,隨運輸進款上繳,代扣稅款在“財收一4”進款項目欄內,單獨填列。
各車務段、直屬站在財收一101表16行,財收一102表40行增加“代收印花稅”科目單獨列記。
四、鐵路分局收入檢查室對車站代扣的印花稅按月匯總劃撥給財務科,由財務科連同鐵路應繳納的印花稅款,一并交鐵路分局所在地稅務部門。稅務部門按月根據代扣匯繳稅款金額,付給鐵路分局5%的代扣手續費。
五、對執行鐵道部經濟承包方案的鐵路運輸、工業、供銷、建筑施工企業,鐵道部直屬鐵路局的工副業企業之間簽訂的鐵路貨票,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印花稅。
六、本通知從一九九0年元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