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市稅三字[1989]981號頒發日期:1996-06-19
地 區:北京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分局(區、縣稅務局)、燕山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89)國稅地字第129號《關于對郵電部門所屬企業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1989年12月9日
國家稅務局《關于對郵電部門所屬企業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
(89)國稅地字第1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省轄市稅務,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的有關規定,結合郵電事業的特點,現對郵電部門所屬企業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規定如下:
一、郵電部門所屬的郵政企業和座落在城市、縣城以外的電信企業自用的土地,一九九○年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一年,對座落在城市、縣城內的電信企業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城市、縣城的郵政企業和電信企業共用的土地,可按照各自使用的比例分別征免土地使用稅。
二、郵電部門所屬的工業、供銷、建筑施工等企業(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用地,均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