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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國家稅務局《關于對郵電部門所屬企業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
文      號:市稅三字[1989]981號
頒發日期:1996-06-19
地   區:北京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分局(區、縣稅務局)、燕山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89)國稅地字第129號《關于對郵電部門所屬企業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依照執行。

    1989年12月9日

國家稅務局《關于對郵電部門所屬企業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

(89)國稅地字第1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省轄市稅務,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的有關規定,結合郵電事業的特點,現對郵電部門所屬企業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規定如下:

    一、郵電部門所屬的郵政企業和座落在城市、縣城以外的電信企業自用的土地,一九九○年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一年,對座落在城市、縣城內的電信企業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城市、縣城的郵政企業和電信企業共用的土地,可按照各自使用的比例分別征免土地使用稅。

    二、郵電部門所屬的工業、供銷、建筑施工等企業(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用地,均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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