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耕地占用稅文 號:財農稅字[1989]第106號頒發日期:1996-05-10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我部1987年[1987]財農字472號文曾規定:“對公路用地的耕地占用稅,可在條例規定運用稅額范圍內,按低限稅額征收”。從兩年來的執行情況看,這個規定總的看是符合實際的。現在的問題是各地對公路建設耕地占用稅規定的標準執行不統一,對“低限稅額”掌握不盡一致,地區間差距較大。今年10月在我部召開的耕地占用稅收入分析會上,各地同志反映,稅額標準不統一,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耕地占用稅的征收工作。為了協調稅收政策,避免毗鄰地區的稅額過于懸殊,保證耕地占用稅稅收任務的完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規定的精神,考慮到公路建設的實際情況,現對統一公路建設用地耕地占用稅稅額標準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定各地區的平均稅額每平方米在5元(含5元)以上的地區,每平方米按2元計征;平均稅額每平方米在5元以下的地區,每平方米按1.5元計征。
二、國家在老少邊窮地區,采取以工代賑辦法修筑的公路,交稅確有困難的,由省、自治區財政廳(局)審查核實,提出具體意見,報經財政部批準,可酌予照顧。
三、各地要做好公路建設用地單位的納稅工作,不得自行規定減、緩、免稅,對于拖欠不交的納稅戶,要按有關規定處理。
四、此規定自1990年1月1日起執行,[1987]財農字472號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