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國稅地字[1989]第129號頒發日期:1996-05-21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的有關規定,結合郵電行業特點,現對郵電部門所屬企業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規定如下:
一、郵電部門所屬的郵政企業和座落在城市、縣城以外的電信企業自用的土地,1990年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一年。對座落在城市、縣城內的電信企業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城市、縣城內郵政企業和電信企業共用的土地,可按照各自使用的比例分別征收土地使用稅。
二、郵電部門所屬的工業、供銷、建筑施工等企業(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的用地,均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