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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庫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云稅四字[1989]150號頒發日期:1996-06-10 地 區:云南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稅務局,大理、個舊市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1989]國稅地字第122號《關于對礦山企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本規定從1989年1月1日起施行。省局(89)云稅四第91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同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