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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局關于對中國物資儲運總公司所屬物資儲運企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
文      號:國稅地字[1989]139號
頒發日期:1996-06-13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省轄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結合物資儲運行業的實際情況,現對中國物資儲運總公司所屬的物資儲運企業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規定如下:

    一、對物資儲運企業的倉庫庫房用地,辦公、生活區用地以及其他非直接從事儲運業務的生產、經營用地,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二、對物資儲運企業的露天貨場、庫區道路、鐵路專用線等非違筑物用地,企業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在1990年12月31日前,給予減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稅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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