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地方法規文 號:滬稅地[1989]136號頒發日期:1996-06-28
地 區:上海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現對印花稅幾個向題的處理意見通知如下:
一、對資金帳簿貼花,原則上按獨立核算單位的資金總額計稅貼花。實行以總廠、公司、集團統一核算的企業,其資金帳的資金總額已由統一核算單位全部匯總貼花的,其下屬非獨立核算企業的資金帳可作其他帳簿按定額五元貼花,不再重復按比例稅率計稅貼花。
二、企業已形成并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未轉入固定基金帳戶的。應督促其按照會計制度規定轉入固定基金帳戶,并按照固定資產原值計稅貼花。
三、生產企業與收購部門簽訂的彩色電視機購銷合同的金額中含有特別消費稅和國產化發展基金的,其合同可扣除特別消費稅和國產化發展基金后計稅貼花。
四、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在投產或開業前,尚未發生繳納工商統一稅的,所書立、領受的應稅憑證仍按規定貼花。
五。我國境外法人對應稅憑證貼花時需用外幣購買印花稅票的問題,由市稅務局第四分局委托友誼商店代售印花稅票,統一受理用外幣購買印花稅票的業務。
六、(略)。
以上各點請遵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