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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局關于對鹽場、鹽礦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
文      號:國稅地字[1989]141號
頒發日期:1996-05-24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法規,經研究,現對鹽場、鹽礦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的問題,法規如下:

    一、對鹽場、鹽礦的生產廠房、辦公、生活區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二、對鹽場的鹽灘、鹽礦的礦井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三、對鹽場、鹽礦的其他用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征收土地使用稅或給予定期減征、免征的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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