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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庫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國稅地字[1989]141號頒發日期:1996-05-24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六條法規,經研究,現對鹽場、鹽礦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的問題,法規如下:
一、對鹽場、鹽礦的生產廠房、辦公、生活區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二、對鹽場的鹽灘、鹽礦的礦井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三、對鹽場、鹽礦的其他用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征收土地使用稅或給予定期減征、免征的照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