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云稅四字[1989]172號頒發日期:1996-07-04
地 區:云南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稅務局,大理、個舊市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89)國稅地字第119號《關于對司法所屬的勞改勞教單位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情況,鑒于勞改勞教單位收押任務十分繁重,為了照顧這些單位的實際困難,經報請省人民政府同意,對我省勞改勞教單位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的問題,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凡列入我省財政補貼包干基數的勞改、勞教單位用地,從1989年1月1日起至1991年底止,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對勞改、勞教單位自辦的預算外企業用地,應按照統一規定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個別納稅有困難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定辦理。
三、對列入財政補貼包干基數的勞改、勞教單位,在1990年至1991年期間繼續給予免征房產稅,車船使用稅的照顧。對自辦的預算外企業,應照章征收房產稅、車船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