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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勞動局、北京市經濟委員會、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稅務局關于治理、整頓時期工業企業若干勞動工資政策暫行辦法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其他會計法規
文      號:
頒發日期:1996-05-04
地   區:北京
行   業:制造業
時效性:有效

市經委所屬各局、總公司:

    中共中央總書記江澤民同志在慶祝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40周年大會上發表的重要講話指出:當前必須堅定不移地貫徹治理整頓、深化改革的方針,力爭用三年或者更多一些時間,從根本上緩解社會總需求超過總供給的矛盾,逐步消除通貨膨脹,使國民經濟走出困境。

    為了認真貫徹中央的上述方針,我們要對目前的經濟困難給予足夠估計,在下決心過幾年緊日子的同時,要做好職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千方百計,想方設法克服困難,穩定大局,為此制定以下暫行辦法:

    一、企業因市場疲軟,資金困難等原因發生開工不足問題時,可以有計劃、有組織地將部分人員從現有生產崗位撤離下來,但對撤下來的職工要加強管理,一般不能放假回家待工,對少數因病或因家庭困難本人提出要求,經批準后可以回家待工。

    二、撤下崗來的職工應首先頂替企業原使用的臨時工、農民工、計劃外用工和退休返聘職工,不能一方面存在待工職工,另一方面使用臨時工、農民工、計劃外用工和退休返聘職工(因技術指導必須返聘少數退休職工時需經局、總公司勞動部門批準)。否則不能執行本辦法第四條的獎勵辦法。

    三、允許企業在廠內任務不足的情況下,適當收回部分擴散到外地的產品和委外加工任務。鼓勵企業開辦以安置撤崗人員為主的各種獨立核算的多種經營企業。

    四、在采取以上辦法后,企業要積極組織撤下崗來的多余人員,按照條件和需要分批開展政治和技術培訓,提高職工隊伍素質。還要組織他們開展各項經營活動。凡企業因客觀條件變化較大,造成經濟效益大幅度下降時,企業掛鉤工資總額要相應下浮,但最多下浮20%,同時允許企業從下列收入中提取適當比例的獎金,用于對職工的獎勵。

    (1) 積極組織企業內部撤崗人員對經有關部門按規定批準的大修理工程,技措項目,基建安裝工程進行內部承包。內部承包與外部承包節約的人工費用(要單獨核算)經主管局、總公司審核,報請同級財政、稅務部門批準后允許從中提取適當比例的獎金發給有關人員。

    (2) 積極組織企業撤崗人員對社會提供各項長期、短期勞務(包括面向社會的倉儲、運輸、包裝、售后維修每生產性勞務及各種服務性勞務,不得把企業所辦第三產業的任務收回)。經主管局、總公司審核報請同級財政、稅務部門批準,允許企業按勞務凈收入計算,在費用中提取適當比例的獎金發給有關人員。

    各項經營獎金的提取比例,應按照參加經營勞動的收入多少、時間長短、條件好壞、干活輕重,以及領取經營獎金的職工包括各種經營獎在內的總收入與在崗職工總收入的平衡關系,以有利于調動全體職工的積極性確定。具體比例數,由本企業提出,經主管局、總公司審核后,報同級財政、稅務部門批準后執行。

    企業在提取各項經營獎金時,需要填寫“工資總額以外的獎金領款證明”。按上述程序經審核批準后提取發放。違反上述審批程序提取的,銀行部門不得支付。

    五、借助企業生產調整,把企業內部的動態優化組合制度化。通過培訓、考核,選撥精兵強將組成生產、科技和開發隊伍,同時完善廠內勞務市場,發展行業勞務市場,使勞動力流動適應生產的調整和發展??偣緫貏e注意組織開展系統內部勞動力調劑,包括跨行業頂替農民工、臨時工、計劃外用工和退休返聘職工。

    六、職工撤離生產崗位后的工資待遇按以下原則由企業酌定:對下崗人員培訓學習發放基本工資,停發獎金;對開展各項經營的職工按本辦法第四條辦理;對少數因病或因家庭困難經批準回家待工的職工,發給生活費,其數額每人每月不得低于50元(不含22.5元的付食品價格補貼)。

    七、經委系統各局、總公司所屬的集體所有制企業照此文件執行。

    八、各局、總公司要加強領導,建立企業撤崗人員報批制度(每月一次),同時報市勞動局和經委備案。

    九、本暫行辦法從批準之月起執行,試行兩年。

198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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